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责任制的落实,促进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做到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切实加强党内外监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基层、直属项目部的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公司和所属各基层领导班子及其他中层干部(含一、二级项目经理)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范围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和所属各基层领导班子,公司和所属各基层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公司纪委书记为第二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六条 公司党委和所属各基层党支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党委班子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和基层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基层支部书记对支部委员负直接责任,基层行政正职对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纪检组织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三章 责任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公司和所属各基层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和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半年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条例,把握好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党性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方面的信访和举报,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要求,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建立健全各级监督网络,进一步完善各项考核制度,及时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领导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五、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两个条例的各项规定。
六、每年召开一次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可与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两个条例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考核及督查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公司党委、纪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基层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要结合工作目标,党建目标,安全、综治目标等内容进行,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方法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纠正和解决,并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督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有关领导、职工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听取第一责任人关于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班子廉政情况的汇报,并实地察看,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所属各支部每年要向党委、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应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上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实施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问题不检查督促、不给予认真解决,给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带来不利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要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纵容、支持,或者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作出的查处不正之风的决定或要求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不支持、不协助,或者为违法违纪人员说情开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别对待,准确把握。
第十五条 要充分利用黑板报、简报、《杭州市政报》、电视录像等多种手段向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宣传教育,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各基层领导班子及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含一、二级项目经理)。各基层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两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廉洁自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起好表率作用。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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